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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0180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闵某,无锡市多又惠卤菜店经营者,住无锡市,户籍在安徽省无为县。2014年9月16日被抓获,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受理后,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振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闵某对被指控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未提出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闵某在经营无锡市瑞城花园33-18号多又惠卤菜店期间,在本市芦庄路218号芦苑市场26号店面房内其卤菜加工处,在明知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具有毒性成分、且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情况下,添加亚硝酸钠浸泡烧制五香牛肉、鸭肫等卤菜,并通过其经营的卤菜店对外销售。
2014年9月16日,工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本市芦庄路218号芦苑市场26号店面房被告人闵某烧制卤菜加工处,查获亚硝酸钠900.1克及五香牛肉、鸭肫等卤菜,经鉴定,五香牛肉、鸭肫等卤菜中均检出亚硝酸钠成份。
被告人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闵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未到庭证人金某甲、金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闵某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长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现场笔录、食品抽样检验通知书、工作单、扣押的亚硝酸钠照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江苏省萨德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被告人闵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闵某犯罪以后虽未自动投案,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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