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南刑初字第0134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个体工作,住无锡市,户籍在江苏省宝应县。2008年3月5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4月8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11月4日因犯窝藏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9月18日投案,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号。1991年7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3月16日因盗窃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治安拘留十五日;1995年8月17日因盗窃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9年4月21日因诈骗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因减刑于2007年7月10日服刑期满被释放;2010年3月13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18日投案,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无业,住无锡市,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2014年4月15日被抓获,2014年4月1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无锡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5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夏某、李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夏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夏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郭某、夏某、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夏某合谋商定由郭某联络“阿伟”(另案处理)提供赌具、赌博地点等、由夏某负责在赌局中抽头、由被告人李某负责保管存放抽头渔利的钱箱。2014年4月12日至4月15日间,被告人郭某、夏某、李某分别在本市扬名工业园无锡市亨源机械有限公司一厂房、本市滨湖区竹缘楼饭店、扬名工业园无锡市飞顺液位器有限公司食堂内,先后4次组织多人采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计人民币47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郭某、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赌资人民币25020元(由公安机关处理)、赌具麻将牌40张、金属箱1只。
审理中又查明,被告人李某系基于本案同一事实,于2014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佰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夏某、李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也无异议,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的参赌人员束某、张某、马某、徐某、吴某、林某、任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夏某、李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照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夏某、李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夏某、李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被告人郭某、夏某系主犯并构成自首的理由成立,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及坦白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被告人李某因本案被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依法予以折抵刑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