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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二初字第0174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某),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2014年9月2日被抓获,同年9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2014年9月12日投案,同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桂某,北京市福生鼎盛投资中心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2014年9月2日被抓获,同年9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2014年9月2日被抓获,同年9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4)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桂某、胡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桂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桂某、胡某经事先合谋后,于2014年8月间,由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通过磁卡刻录机、磁卡读写器等磁卡信息复制工具,将宋、陈二人向华润万家超市购买的且每张已充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以下简称原卡)计20张内的信息,分别复制到事先取得的华润万家超市的20张未充值的购物卡(以下简称复制卡)中。尔后由被告人陈某甲分别至本市南长区永丰路342号烟酒店,折价向张某出售原卡8张,得款人民币7000元;至本市崇安区高飞烟酒店,折价向宋某乙出售原卡12张,得款人民币10600元。被告人陈某甲将原卡售出后,被告人宋某甲、桂某、胡某立即持复制卡分别至本市各华润万家超市进行刷卡消费,致张某、宋某乙所购得的购物卡无法使用。
被告人宋某甲、桂某、胡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公安机关查获的磁卡刻录机、磁卡读写器等物的照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人陈某乙、陆某、王某的证言及证人陈某乙、陆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宋某乙、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桂某、胡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桂某、胡某结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桂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桂某、胡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桂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桂某、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结伙诈骗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间,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桂某、胡某经事先合谋后,由被告人宋某甲出资,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在华润万家超市购买每张已充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20张,再由被告人宋某甲通过磁卡刻录机、磁卡读写器等磁卡信息复制工具,将20张原卡的信息,分别复制到事先取得的华润万家超市的20张复制卡中。之后由被告人陈某甲至本市南长区永丰路342号烟酒店,折价向被害人张某出售原卡8张,得款人民币7000元;至本市崇安区高飞烟酒店,折价向被害人宋某乙出售原卡12张,得款人民币10600元。被告人陈某甲将原卡售出后,被告人宋某甲、桂某、胡某立即持复制卡分别至本市各华润万家超市进行刷卡消费,致张某、宋某乙所购得的购物卡无法使用。
被告人宋某甲、桂某、胡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宋某甲的磁卡刻录机1台、磁卡(条)读写器1台、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磁卡1张、中华牌香烟13条、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自愿退赔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桂某、胡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张某、宋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乙、陆某、王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购物发票、请求谅解书、申请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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