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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0118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住无锡市,户籍在无锡市惠山区。
诉讼代理人沈家楼、赵志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住无锡市,户籍在无锡市滨湖区。1996年8月7日因吸毒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5月因吸毒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3月29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治安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04年7月16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治安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赌资人民币五千零五十元;2005年1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7月20日投案,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邹小新、张幸(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某,住无锡市。
诉讼代理人华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住无锡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住无锡市。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的诉讼代理人沈家楼、被告人严某及辩护人张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某的诉讼代理人华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刑事部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于2014年7月20日下午,至本市时代国际X座XXXX室,因其朋友华某与被害人顾某的债务纠纷等问题与顾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严某用拳击打顾的头、胸等部位,致使顾某左额颞顶枕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血,左侧脑室受压变窄,中线结构右移。经无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顾某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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