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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027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无锡拓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1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储歆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的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无锡市红星路天元世家附近西侧机动车道上由南往北倒车时未确认安全,货车尾部右侧碰撞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朱某某(1928年12月生),致朱某某跌地,经送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系多发伤致创伤性休克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无锡市高吉司法鉴定所鉴定,根据苏B×××××轻型普通货车尾部右侧所见痕迹及右后轮组外侧面所见痕迹,综合朱某某尸体鉴定意见书摘录及朱某某尸表痕迹分析,苏B×××××轻型普通货车尾部右侧碰撞行人朱某某人体,致朱某某跌地后,苏B×××××轻型普通货车右后轮组碾压朱某某人体可以成立。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长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拨打110报警,在交警到达现场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未到庭证人文某、陆某、郭某、高某、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保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关于朱某某尸体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死者朱某某的近亲属文存某、文仁某、文某、文某年、文某红向本院起诉无锡市跨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18936.35元、死亡赔偿金162690元、丧葬费2563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误工费105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43815.8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内支付文存某、文仁某、文某、文某年、文某红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由无锡市跨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余款123815.85元的80%计99052元,因无锡市跨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支付62000元,故无锡市跨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文存某、文仁某、文某、文某年、文某红37052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在商业险内支付无锡市跨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7622元。诉讼费700元由无锡市跨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60元,文存某、文仁某、文某、文某年、文某红负担140元。综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支付文存某、文仁某、文某、文某年、文某红157612元、支付无锡市跨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0010元。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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