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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二初字第0190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无锡市档案局出纳会计。2014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2014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晓明,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骆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在担任无锡市档案局出纳会计期间,于2012年2月14日至2014年5月15日,利用负责保管该局帐外资金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擅自挪用公款计人民币1205250元,用于其丈夫黄某所经营的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支付货款等营利活动,至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2014年7月间,被告人徐某在接受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尚未被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无锡市档案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江苏银行对账单、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黄某、盛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被告人徐某对被指控的挪用公款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骆晓明辩护: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挪用公款罪及具有自首情节没有异议;2、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前主动归还了挪用的公款;3、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法庭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徐某的量刑。
经审理查明:无锡市档案局成立于成立1984年,系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997年8月,被告人徐某至无锡市档案局工作,先后担任出纳、办公室内勤、会计等职务(工勤人员编制)。
2012年2月14日至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利用其负责保管无锡市档案局帐外资金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擅自挪用公款用于其丈夫黄某经营的创联公司支付货款等经营活动,至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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