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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二初字第0190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无锡市档案局出纳会计。2014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2014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晓明,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骆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在担任无锡市档案局出纳会计期间,于2012年2月14日至2014年5月15日,利用负责保管该局帐外资金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擅自挪用公款计人民币1205250元,用于其丈夫黄某所经营的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支付货款等营利活动,至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2014年7月间,被告人徐某在接受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尚未被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无锡市档案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江苏银行对账单、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黄某、盛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被告人徐某对被指控的挪用公款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骆晓明辩护: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挪用公款罪及具有自首情节没有异议;2、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前主动归还了挪用的公款;3、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法庭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徐某的量刑。
经审理查明:无锡市档案局成立于成立1984年,系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997年8月,被告人徐某至无锡市档案局工作,先后担任出纳、办公室内勤、会计等职务(工勤人员编制)。
2012年2月14日至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利用其负责保管无锡市档案局帐外资金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擅自挪用公款用于其丈夫黄某经营的创联公司支付货款等经营活动,至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徐某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250000元用于创联公司支付货款。2012年2月28日,徐某归还了上述款项。
2、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徐某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创联公司支付货款。2012年6月26日,徐某归还了上述款项。
3、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徐某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20000元用于创联公司支付货款。2012年6月26日,徐某归还了上述款项。
4、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10000元用于创联公司支付货款。2012年6月26日,徐某归还了上述款项。
5、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徐某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155250元用于创联公司支付货款。2012年11月19日,徐某归还了人民币100000元,2013年2月1日,徐某归还了人民币20000元,同年2月3日,徐某归还了人民币20000元,同年6月25日,徐某将余款还清。
6、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徐某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150000元用于创联公司支付货款。2012年9月21日,徐某归还了上述款项。
7、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某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180000元用于创联公司支付货款。2013年2月6日,徐某归还了上述款项。
8、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徐某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创联公司支付货款。2013年2月3日,徐某归还了上述款项。
9、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240000元用于创联公司支付货款。2014年7月1日,徐某归还了人民币120000元,同年7月3日,徐某归还了人民币120000元。
2014年7月,被告人徐某在接受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无锡市档案局私设帐外资金的情况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尚未被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无锡市档案局组织机构代码证、简介、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档案局、无锡市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方案通知等,证明无锡市档案局系事业单位,内设的办公室负责资产管理的情况。
2、未到庭证人盛某、黄勇燕的证言、工人履历表、无锡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档案部分基本信息核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登记表、国家机关合同制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民户口登记信息查询单等,证明被告人徐某于1997年8月徐某至无锡市档案局工作(工勤人员编制),先后担任出纳、办公室内勤、会计等职务,之后负责保管档案局帐外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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