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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0147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无业。1998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6月28日因吸毒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4月11日因吸毒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九个月;2007年2月16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9月12日被抓获,同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殷某(曾用名殷某生),无业。2014年9月12日被抓获,同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无业。2013年12月29日因提供赌博场所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无锡市拥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4)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殷某、朱某甲、黄某、陆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14年11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黄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147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黄某中止审理并另案处理。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沐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殷某、朱某甲、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于2014年9月9日至12日间,先后组织被告人殷某、朱某甲、黄某(另案处理)等人,由被告人顾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选定赌博场所等,被告人殷某负责抽头,被告人朱某甲和黄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陆某提供本市周新苑380号1003室作为赌博地点,分别在本市扬名街道扬名工业园滩基一私房内、周新苑380号1003室等地,采用“牛牛”方式聚众赌博计3次,抽头渔利计人民币24500余元。其中被告人顾某、殷某、朱某甲参与作案3次,抽头渔利计人民币24500余元;黄某参与作案2次,抽头渔利计人民币19500余元;被告人陆某参与作案1次,抽头渔利人民币1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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