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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010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无业。1997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元;1998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戒毒;1998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强制所外戒毒三个月;1998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三个月;1999年1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2月10日因吸毒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12月2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3月18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3月30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18日因吸毒及容留他人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10月23日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9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释放,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4)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黄某的犯罪地和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就管辖问题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储歆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6月至7月间,在本市兴源北路XXX号金马商城XXX室其住处,先后3次容留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黄某还于2014年8月的一天,在上述地点,容留赵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证人刘某、赵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机关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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