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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二初字第0185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明,无锡市明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23日因涉嫌抽逃出资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卞晓东,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明及其辩护人卞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明与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芦庄支行的客户经理龚呦呦(已判刑)合谋后,于2009年至2012年6月间,采用由龚私下向客户宣传可以提前全额兑现承兑汇票、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方法,先后向陈某甲、孙某乙等31人非法吸收承兑汇票金额和人民币计2500余万元。
被告人曹明还于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间,采用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提前全额兑现承兑汇票的方法,先后多次从包某乙、郭某等人处吸收承兑汇票、现金计人民币5200万余元。
被告人曹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本院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朱某甲等人提供的承兑汇票复印件、证人吴某、纪某等人的证言、同案参与人龚呦呦的供述、被告人曹明的笔记本、被告人曹明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明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曹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庭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明辩解:其与龚呦呦不是合谋,双方之间只是借贷关系。其已归还包某乙、郭某、许某部分款项,其弟弟曹勇与包某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由曹勇将其对张樑享有的债权人民币1220万元转让给包某乙,其将房产作价人民币60万元,将汽车作价人民币200万元,并归还郭某人民币30万元。其与包某乙、郭某、许某之间的金额已经发生变化,自己不认识朱某乙,只与朱某乙的妻子丁亚萍认识,目前还欠朱某乙95万元。
辩护人卞晓东辩护:1、被告人曹明与龚呦呦不是共犯关系,曹明与龚呦呦没有合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曹明向龚呦呦借款或借汇票而被认定为合谋,不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方面;2、被告人曹明的借承兑汇票或借款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曹明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借款对象也是特定的,不是社会不特定公众。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据证据及法律规定慎重裁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明作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芦庄支行的客户,结识了芦庄支行的客户经理龚呦呦。双方商定由龚呦呦向他人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及现金后交由曹明使用。2009年至2012年6月,龚呦呦采用向客户宣传可以提前全额兑现银行承兑汇票、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方法,先后向陈某甲、孙某乙等31人非法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及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然后交由被告人曹明使用,至案发前龚呦呦已归还本金人民币660余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50余万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37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12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先后5次向陈某甲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7万元。至2012年5月,龚呦呦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41272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56700元。
2、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先后3次向孙某乙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至2012年5月,龚呦呦支付利息人民币45200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62300元。
3、2011年10月,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向张某吸收资金计人民币30万元。至2012年5月,龚呦呦支付利息人民币34500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63900元。
4、201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先后2次向董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2.4万元。2012年2月,龚呦呦归还本金人民币3万元;至2012年3月,龚呦呦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18600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6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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