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南刑二初字第0185号(2)
5、2012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先后3次向胡某乙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39667元。2012年2月,龚呦呦归还本金人民币25万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62100元。
6、2009年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多次向李从林吸收资金。2012年7月27日,双方确认尚有人民币40万元未归还。期间,龚呦呦支付利息约为82000余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82900元。
7、2009年11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先后7次向陈某乙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至2012年5月,龚呦呦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72800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83000元。
8、2012年2月,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提前全额兑付为由从包某甲处取得3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0万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82000元。
9、2012年4月,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提前全额兑付为由从经根生处取得3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0万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100800元。
10、2012年2月,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向邱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96万元。2012年4月间,龚呦呦归还邱某人民币150万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100800元。
11、2010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向赵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9.33万元。2011年7月,龚呦呦归还赵某本金人民币15万元;至2012年5月,龚呦呦支付利息约为人民币34000余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112300元。
12、2012年1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向庞某吸收资金计人民币65万元。2012年3月,龚呦呦支付利息约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131800元。
13、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向姚某甲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0万元。至案发前,龚呦呦支付利息约为人民币147000元。
14、2012年3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向姚某乙(系姚某甲之女)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9.8万元。2012年4月,龚呦呦支付利息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姚某甲、姚某乙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4800元。
15、2009年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提前全额兑付承兑汇票、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等方法向朱某甲吸收银行承兑汇票、现金共计人民币294万元。至2012年5月,龚呦呦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430214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603900元。
16、2011年3月,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向黄某乙吸收资金计人民币120万元。2011年8月,龚呦呦归还黄某乙人民币120万元。
17、2010年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提前全额兑付承兑汇票、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等方法向钱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现金。2012年6月,双方确认尚有人民币250万元未归还。龚呦呦支付利息约为13万余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502400元。
18、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提前全额兑付承兑汇票、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等方法向黄某丙吸收银行承兑汇票、现金。2012年6月,双方确认尚有人民币448万元未归还。期间,龚呦呦支付利息33万余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926500元。
19、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向吴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8600元。2011年9月,龚呦呦归还人民币99200元;至2012年5月,龚呦呦支付利息人民币6630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人民币11700元。
20、2010年至2011年初,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向纪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1万元。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龚呦呦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46400元。2012年6月,龚呦呦归还纪某人民币9万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55200元。
21、2009年10月,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向孙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龚呦呦支付孙某甲利息共计人民币24800元。案发后,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21500元。
22、2009年12月,被告人曹明通过龚呦呦以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向沈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龚呦呦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24650元。案发后,龚呦呦还款人民币2000元,曹明、龚呦呦归还款物折合人民币73000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