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南刑初字第0025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无锡某物资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的斯科达昊锐牌小轿车,沿无锡市金城高架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城桥东侧时,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车头撞击前方同向遇情减速行驶的号牌号码为苏B×××××的马自达小轿车,致使马自达小轿车车内乘客杨某、张某夫妇受伤,张某经送无锡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18日死亡。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长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张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张某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葛某、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长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被告人胡某提供的收条、委托书、票款交付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因而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