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南刑初字第0021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无业。2011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28日被抓获,同年8月29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4)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汤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的犯罪地和居住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就管辖问题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汤某对被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提出自己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汤某在家中容留蒋某、夏某、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未到庭证人蒋某、夏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汤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汤某提出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经查,2014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汤某的带领下,抓获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和徐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汤某犯罪以后虽未自动投案,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汤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坦白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提量刑意见恰当,应予采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