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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无业。2011年3月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罚款三百元。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罗小蕾,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玉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罗小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被告人许某为了能够借款,遂通过他人伪造了其所有的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锡港路×××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共有权证。同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许某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真相、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被害人陶某、王某共计人民币(下同)98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2月13日,被告人许某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共有权证作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向被害人陶某借款现金53000元。
2.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许某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向被害人王某借款现金45000元。
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合同诈骗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张泾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讯问录像,借条,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锡山分局出具的《说明》,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锡山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无锡市房屋登记簿证明,被害人陶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非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许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对许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九万八千元,责令被告人许某退赔被害人陶某五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王某四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建华
代理审判员 朱 峰
人民陪审员 颜冠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章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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