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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刑初字第00402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
辩护人范小伟。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辩护人范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12日晚,被告人范某和杨某甲、杨某乙、何某、薛某为讨要汽车修理费,在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花苑等候张某,后在141号楼下与回来的张某、严某、邹某等人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持刀将张某、严某、邹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严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张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邹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范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范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2)被告人范某未造成被害人邹某轻伤二级的后果;(3)被告人范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被害方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请求对范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12日晚,杨某甲因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催讨汽车修理费未果,遂邀约被告人范某和杨某乙、何某至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花苑141号401室张某住处讨要汽车修理费,因张某不在家而未果。当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和杨某甲、杨某乙、何某、薛某再次至廊下花苑找张某,后在141号楼下与回来的张某、严某、邹某等人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持折叠刀分别捅伤严某左腹部、张某背部、邹某胸腹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严某左肾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张某左侧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邹某左侧颧弓骨折、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范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被告人范某的归案情况。
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和范某、杨某乙等人为催讨汽车修理费两次至张某住处,后在张某住处楼下,与张某等人发生打斗的过程。
3.证人杨某乙、薛某、何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与杨某甲、范某至张某住处催讨汽车修理费,后在该小区楼下与张某等人打斗,双方使用了从周围捡的木棍等工具,后范某告诉他们持刀捅伤了对方。
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张某开车将严某、邹某和其本人带至案发现场,张某、严某、邹某与对方五个人打起来,后其看到对方有一名男子拿出一把刀,其就离开现场。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有男子先后两次至其家门口,找其丈夫张某。
6.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9时30分,其听到楼下有木棒敲打声音,后其从窗户看到打架已结束,地上有受伤的男子。
7.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杨某甲等人至其家中砸门,其与邹某、严某等人至其小区,后双方在141号楼下发生争吵并扭打。期间,对方有人持刀捅其背部。
8.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明张某与杨某甲等人发生扭打,其上前去拉对方的人时,腹部被刀捅伤。
9.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时,有三个人殴打张某,其中一个人在旁边的柴火堆拿了一根木棍要打张某,其就冲过去夺木棍,但被对方拿棍子的人打在左侧脸上,后其跑出去,发现胸腹部亦有刀伤。当时现场没有灯光,其是近视眼,不能辨认出持木棍殴打其的致害人。
10.张某手机的短信记录,证明杨某甲催讨汽车修理费的相关内容。
11.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监控录像截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12.门诊病历及入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证明相关被害人的受伤情况。
13.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严某左肾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张某左侧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邹某左侧颧弓骨折、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14.被告人范某的供述,证明其和杨某甲、杨某乙、薛某等人至张某住处楼下催讨汽车修理费,后杨某甲与对方发生扭打,其遂持竹棍殴打驾驶员(张某)背部,后持折叠刀捅伤该驾驶员背部,持刀捅了对方一个胖子腹部。其见何某被对方一个瘦子持木棍追赶,就上前捅了瘦子腹部。
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张某、严某、邹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范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张某、严某、邹某对被告人范某表示谅解,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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