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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刑二初字第00260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被告人张某甲脱逃于2014年12月25日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2月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在学校、派出所、医院有熟人办事方便,骗取被害人钱财,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967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认识无锡市新山区港下勤新小学教导主任,可以帮助被害人黄某的孩子办理转学手续,先后编造请客送礼等理由,骗得黄某现金3600元、苏烟(软金砂)香烟3条、中华(软红)香烟2条,物品价值2650元。案破后,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黄某赔偿损失6000元。
2.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港下派出所领导是其朋友,可以帮被害人许某进派出所从事保安工作,先后编造送礼、体检等理由,骗得许某现金400元、中华(软红)香烟2条,物品价值1300元。
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3.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医院有熟人,可以帮许某办理相关体检证明,骗得许某现金600元。
4.2014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至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巷里村大罗家庄21号被害人徐某住处,以借车为由,从徐某处骗得麦科特牌TDR10-42Z型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1125元,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案破后,陈某将涉案麦科特牌电动车1辆返还给被害人徐某。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港下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害人黄某、许某、徐某的陈述,证人蒋某、张某乙、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出具的《收条》,涉案电动车购买收据、相关型号,无锡市烟草公司锡山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麦科特牌电动车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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