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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30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吕某因个人情感纠纷,先后六次故意毁坏被害人邹某牌照为苏B×××××的丰田威驰轿车。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吕某驾驶摩托车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安西路某文具店门口,用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邹某上述轿车的左侧二扇车门划伤。
2.2014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吕某驾驶摩托车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安西路某文具店门口,用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邹某上述轿车的右侧二扇车门划伤。
3.2014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吕某驾驶摩托车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安西路某文具店门口,用水果刀将被害人邹某上述轿车的右前轮胎戳破。
4.2014年8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吕某驾驶摩托车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安西路,用水果刀将被害人邹某上述轿车的左前轮胎戳破。
5.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吕某驾驶摩托车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安西路,用水果刀将被害人邹某上述轿车的左前轮胎和右前轮胎戳破。
6.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吕某驾驶摩托车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安西路,用水果刀将被害人邹某上述轿车的左侧反光镜玻璃掰掉。
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作案用水果刀1把被扣押。
案破后,被告人吕某已取得被害人邹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安镇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害人邹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维修发票及收据,刑事摄影照片,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戴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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