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锡法刑初字第00051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男。
被告人韩某,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韩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9日20时许,为向被害人顾某乙索回借款,被告人倪某、韩某伙同他人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某KTV门前,强行将顾某乙带至韩某经营管理的无锡市锡山区某KTV二楼包厢内,逼迫顾某乙归还借款。2014年6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倪某、韩某等人又将被害人顾某乙带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某出租屋内进行看管,逼迫顾某乙还钱。直至6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顾某乙先行偿还2万元给被告人倪某,且将1块帝驼牌手表抵押给被告人韩某后,倪某、韩某才将顾某乙放走。拘禁期间,被告人倪某、韩某及其朋友轮流看管被害人顾某乙,要求顾某乙还款,不让顾某乙离开,限制其人身自由20余小时。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倪某、韩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破后,被害人顾某乙对被告人倪某、韩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安镇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害人顾玉宏的陈述及其出具的借条、抵押字条、收条及谅解书,证人吴某、王某、李某、顾某甲的证言,证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倪某农业银行借记卡查询资料,被告人韩某出具的收条,被告人倪某、韩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韩某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倪某、韩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倪某、韩某在犯罪后均能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已得到被害人顾某乙的谅解;本案系因索取债务而引发。根据被告人倪某、韩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倪某、韩某从轻处罚,且其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