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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刑初字第00242号(2)
6.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事发时在其管理的某网吧,李某甲(经辨认)向正在上网的孙某要QQ号和手机号。孙某换地方后,李某甲跟过去,对孙某搂搂抱抱,继续调戏。孙某起身想走,李某甲叫闫某(经辨认)跟孙某走,孙某没敢走,就走向他,他就对李某甲指责。后李某甲到门口打电话,而孙某则进入厕所。后田某、朱留闯(均经辨认)等人先后过来,双方进行理论,因李某甲讲话比较“冲”,朱留闯就上去打李某甲一记耳光,李某甲还手,两人便扭打在一起,后田某和闫某也扭打在一起。后李某甲喊胸口痛,看到李某甲胸部有伤口。
7.证人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事发时在其管理的某网吧,孙某告诉其李某甲(经辨认)骚扰她。后田某、朱留闯(均经辨认)等人过来,双方争吵,后相互扭打。朱留闯和李某甲打在一起,田某和闫某打在一起。后李某甲摔下楼,听说李某甲被捅伤了。
8.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月11日凌晨,其接到孙某的电话后,就和男朋友朱留闯到某网吧,此时孙某的男朋友田某也到了。其和朱留闯找到孙某,孙讲一名男子喝醉了酒在网吧里对其调戏不让走。后调戏孙某的男子(经辨认系李某甲)在网吧门口打着电话,后将手机递给了朱留闯。后朱留闯拉着李某甲让他走,但李某甲骂朱留闯,朱就打李一记耳光,两人打在一起,后田某又和李某甲的同伴打在一起。后和朱留闯打在一起的李某甲摔下楼梯,之后看见李某甲胸前有血,有一个伤口。后朱留闯、田某、孙某将李某甲送往医院。
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在电话中其弟弟李某甲告诉他其在某网吧被人拦着要打,叫他过去一下。后其在电话中和对方通话,对方是认识的朱留闯,便和朱说有什么事等其过去后再说。后在电话中得知李某甲已被送至医院救治。
10.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摄影照片等工作记录,证明案件现场的地点、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
11.无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公安机关伤情摄影照片,证明被害人李某甲右胸刀刺伤构成重伤二级。
12.监控录像截图,证明朱留闯持刀伤人的事实。
13.被告人朱留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供认持刀伤人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过程等事实。
二、关于民事部分
原告人李某甲事发前居住在无锡市,其受伤后即被送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医院,后又转送至无锡市人民医院救治,于2014年1月21日治愈出院,共花去医疗费用30876.3元。期间还自行购买了扁马桶、尿壶、床垫等物品,共花去104元,还购买了镇痛泵1只,花去250元。经原告人李某甲申请,本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甲误工期120天、护理期45天、营养期60日为宜。原告人李某甲因为鉴定而支出鉴定费152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人李某甲当庭举证,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医院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购物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证人闫某的证言,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诉讼中,原告人李某甲主张医疗费30876.3元、误工费18000元(120天×150元/天)、护理费6750元(45天×150元/天)、营养费4800元(60天×80元/天)、伙食补助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9522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家人住宿及往来费用8000元、衣服等物品损失2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520元,共计373174.3元。对于医疗费用30876.3元、鉴定费1520元的主张,因被告人朱留闯及其代理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主张,被告人朱留闯的代理人认为标准过高,且医疗清单显示的护理期10天应从鉴定意见确定的45天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医院根据病情安排医护人员进行特殊护理是医院治疗的必要手段,其产生的费用应作为医疗费用对待,故对于医院的特殊护理期限不应从鉴定意见确定的45天中予以扣除。因原告人李某甲未提供相关标准的证据,本院根据司法鉴定关于相关期限的意见,误工费按照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30元计算4个月为6520元,护理费按照45天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为2700元,营养费按照60天每天18元的标准计算为1080元。对于伙食补助费的主张,被告人朱留闯的代理人认为伙食补助费仅在住院期间才依法享有,且主张金额过高,本院根据住院天数11天按照每天18元的标准计算为198元。对于交通费的主张,被告人朱留闯的代理人请求法院酌定,本院根据原告人李某甲的治疗情况,酌定为500元。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家人住宿及往返费用的主张,被告人朱留闯的代理人不予认可,且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衣服等物品损失,被告人朱留闯的代理人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人李某甲虽未提供衣服损失的相关证据,但衣服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本院酌定为600元;对于其中扁马桶、尿壶、床垫等物品104元及镇痛泵250元的主张,因该物品与治疗有关,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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