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10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
被告人陈某,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陈某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龙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间,被告人蔡某、陈某经合谋,由蔡某驾驶摩托车载着陈某寻找目标,陈某下车实施抢夺后再坐上蔡某事先停在路边等待的摩托车逃跑,两人先后4次至无锡市锡山区多地抢夺路人手中或肩上所挎的手机、挎包,抢夺物品价值共计1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蔡某驾驶摩托车载陈某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赛维拉商业广场公交站台,陈某下车后趁人不备,夺取正在等车的被害人施某手中的白色苹果牌5S手机1部(价值3384元)。抢得手机后,被告人陈某坐上被告人蔡某的摩托车逃离。案破后,该手机已被追退。
2.2014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蔡某驾驶摩托车载陈某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团结路宜家家居西侧非机动车道内,陈某下车后趁人不备,夺取行人被害人王某手中的红色金立牌E3T手机1部(价值871.5元)。抢得手机后,被告人陈某坐上被告人蔡某的摩托车逃离。
3.2014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驾驶摩托车载陈某至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学前路春江花园三期南门西边公交站台非机动车道内,陈某下车后趁人不备,夺取正在等车的被害人高某手中的白色苹果牌5S手机1部(价值3168元)。抢得手机后,被告人陈某坐上被告人蔡某的摩托车逃离。
4.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蔡某驾驶摩托车载陈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711路公交车惠巷站台,陈某下车后趁人不备,夺取正在等车的被害人黄某肩上所挎的女式挎包1只,内有现金1160元、白色三星GT-N7100手机1部(价值1562元)。抢得手机后,被告人陈某坐上被告人蔡某的摩托车逃离。案破后,赃物手机及现金400元已被追退。
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蔡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夺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云林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害人施某、王某、高某、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涂某、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易某的证言,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赃款赃物及监控照片,被窃手机资料,火车票、手机卡发票,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苹果牌移动电话机等物品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蔡某、陈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