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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刑二初字第0186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中共党员,原无锡市北塘区文体局局长。被告人马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到案,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奚安娜,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4)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奚安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滥用职权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1年至2013年担任无锡市北塘区文体局局长期间,在负责使用专项公益金进行全民健身路径采购、安装过程中,违反《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以及无锡市体育局《关于更新2003年以前和建设2011年部分城市社区室外健身路径的通知》中关于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截留专项公益金人民币338200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受贿
被告人马某甲利用担任无锡市北塘区文体局局长、负责全民健身路径采购等职务便利,于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先后8次非法收受无锡市全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谈某贿赂的家乐福购物卡5张、四季汇足浴卡1张、乔山牌跑步机1台、自行车提货券1张,赃物数额共计人民币39280元,为其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3928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甲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其提出的主要辩解意见是:其滥用职权所造成损失由法院依法判决。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截留款为彩票公益金,资金拨付均是通过一般性账户而非彩票公益金账户;截留资金应为302600元,而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在截留资金中去掉添置的小件体育用品器材款、开票税金、办案机关追回的款项等后,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证据不足,达不到滥用职权罪的入罪标准。2、受贿罪情节轻微,数额应为28280元,被告人马某甲第一次接受办案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马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全额退赃,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马某甲犯受贿罪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自2010年11月起任无锡市北塘区文体局局长、文化馆馆长,2012年4月起任无锡市北塘区文体局局长(换届后重新任命)。无锡市北塘区文体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文化、体育、旅游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文化、体育、旅游的行业管理;指导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组织指导监督体育竞赛工作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关于马某甲个人履历的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呈报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无锡市北塘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职务任免的通知、干部名册、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工资制度改革基本工资套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及被告人马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以及无锡市北塘区文体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锡市北塘区文体局主要职责、无锡市北塘区机构改革方案、无锡市北塘区党政机构设置情况表、无锡市北塘区文体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滥用职权
被告人马某甲担任无锡市北塘区文体局局长期间,在负责使用专项资金进行全民健身路径器材采购、安装过程中,违反无锡市体育局《关于更新2003年以前和建设2011年部分城市社区室外健身路径的通知》中关于专款专用的规定,通过虚报十九套健身路径器材的方式,擅自截留市体育局下拨的健身设施更换器材补贴款计人民币338200元,除无锡市体育局调用健身路径器材二套款项计人民币35600元外,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币302600元。
2014年7月7日,检察机关扣押尚留在无锡市全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余款人民币37547.1元。
二、受贿
被告人马某甲利用担任无锡市北塘区文体局局长、负责全民健身路径器材采购的职务便利,自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先后8次非法收受无锡市全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谈某贿赂的家乐福购物卡5张、四季汇足浴卡1张、乔山牌跑步机1台、自行车提货券1张,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280元,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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