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刑二初字第0186号(3)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某甲受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二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检察机关扣押的人民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七元一角发还无锡市北塘区文体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傅俊平
审 判 员 张宏元
人民陪审员 张霞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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