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刑初字第0132号(2)
2、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8月11日15时00分至17时00分在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山北派出所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某供述其一共盗窃10次,其中2014年7月至8月间,在无锡市北塘区新惠家园、孔泾家园等地,采用拉座垫的方法先后9次窃得被害人周某、郭某、孙某乙等人在上述地点的电动自行车电瓶9组。最后一次就是8月11日凌晨被抓的一次。
3、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9月9日9时10分至11时50分在无锡市无锡第一看守所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某供述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无锡市北塘区新惠家园XX号门口盗窃被害人何某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后往外骑,骑车到门口时,本来准备从右边的出口出去,但看到有两三个人站在右边通道边上,当时因做贼心虚,想到有人在等他,要抓他,所以准备避开,于是其换了个方向往左边拐至左边进口,突然有个人从旁边窜出来,拦在其车前,当时其也没有刹车,直接撞到这个人,直接将其撞飞,而其电动车也因为冲击力比较大,也失去平衡,往前滑了一、二米才停下来,其也摔倒在地,这时通道口的几个人看其摔倒在地跑过来,被其撞的人也站起来,其看到知道要来抓捕,于是立刻爬起来往外跑,但跑了没多远就被抓获。被告人李某供述其判断拦在其车前的人是抓其的人,而未减速,企图对方闪开或将对方撞开以便继续逃跑。其一共盗窃十次,在无锡市北塘区新惠家园、孔泾家园盗窃九次,并交代了盗窃的经过。
4、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1月11日09时00分至10时30分在无锡市第一看守所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某陈述2014年7月至8月间,在无锡市北塘区新惠家园、孔泾家园等地,采用拉座垫的方法先后在6天时间里9次窃得被害人周某、郭某、孙某乙等人在上述地点的电动自行车电瓶9组。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无锡市北塘区新惠家园XX号门口盗窃被害人何某的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后往外骑,骑车到门口时,本来准备从右边的出口出去,看到有两三个人站在右边通道边上,当时想他们是来抓捕,就避开他们,其电动车刚开到左边,有个人从旁边拦在其车前,当时其也没有刹车,直接将其撞飞,而其电动车也因为冲击力比较大,其也摔倒在地,这时通道口的几个人看其摔倒在地跑过来,其看到知道要来抓捕,于是立刻爬起来往外跑,但跑了没多远就被抓获。
5、被告人李某对实施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盗窃电瓶的地点,并对辨认了2014年8月11日凌晨盗窃的电瓶和作案时的用的头盔、口罩。
6、证人民警孙某甲的证言,证明孙某甲陈述2014年7月至8月间,在无锡市北塘区新惠家园等地夜间多次发生盗窃电动车电瓶案件,经侦查后于2014年8月11日凌晨,孙某甲和民警林某甲以及两名保安在新惠家园一期门口处伏击守候。当日凌晨3时许,嫌疑男子驾驶电动车准备驶出小区门口时,发现门口有人堵截,嫌疑男子先驾驶电动车躲闪过守在小区出口通道的民警林某甲,在其时孙某甲就移动站到嫌疑男子的正前方,嫌疑男子直接冲向孙某甲,企图加速驾车由进口通道逃离现场,孙某甲没有避让,嫌疑人也没有刹车,将守候在此通道的孙某甲撞飞,嫌疑人本人也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迅速爬起来往西跑。随后孙某甲和林某甲一起追并将嫌疑男子被抓住。
7、证人民警林某甲的证言,证明证人林某甲陈述,2014年8月11日凌晨,孙某甲和林某甲以及两名保安在新惠家园一期门口处伏击守候。在嫌疑人盗窃电瓶离开小区时其叫嫌疑人停下,嫌疑人加速从其身边驾过,孙某甲看到其没有拦截到,去拦截,嫌疑人加速将孙某甲撞飞,嫌疑人也摔倒在地,后迅速爬起来往西跑。随后孙某甲和林某甲一起追并将嫌疑人抓住,但嫌疑人拒捕、反抗,后合力将嫌疑男子制服。
8、证人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保安大队保安队员高某的证言,证明证人高某陈述,2014年8月11日凌晨,看到嫌疑男子被抓获的过程。
9、证人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山北派出所保安唐某的证言,证明证人唐某陈述,2014年8月11日凌晨,孙某甲和林某甲以及两名保安在新惠家园一期门口处伏击守候,在嫌疑人盗窃电瓶离开小区时,林某甲靠近,嫌疑人加速开往进口处,孙某甲冲过去拦在嫌疑人正前方,嫌疑人没有停车,加速将孙某甲撞飞到空中,嫌疑人也摔倒在地,后迅速爬起来逃跑。随后孙某甲和林某甲一起追上去抓住嫌疑人。
10、被害人孙某乙、朱某、袁某、姚某、林某乙、刘某、周某、郭某、何某的报案或询问笔录,证明被害人在2014年7月至8月间被盗电瓶并报案的情况。
11、被害人周某、郭某、何某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明被害人周某、郭某、何某购买被盗电瓶的时间和价格。
12、孙某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一医院门诊病历,证明孙某甲的伤情。
13、无锡市北塘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锡北价涉(2014)103、104、105号价格鉴证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盗得被害人周某、郭某、何某电动自行车电瓶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80、580、590元。
14、锡公物鉴(法鉴)字(2014)7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林某甲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