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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刑初字第0014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贵州苏锡门窗有限公司、贵州久钰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2014年4月17日因本案被审查,同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乔,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4)2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辩护人刘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在经营贵阳沪钰宁门窗有限公司、贵州久钰门窗有限公司期间,因资金短缺介绍被害人刘某乙、沈某夫妇到贵州省贵阳市考察投资生产铝合金门窗并签订了相关协议书。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黄某甲隐瞒其所控制的公司未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等情况,将被害人刘某乙、沈某夫妇汇给其的部分投资款用于偿还房屋抵押贷款、偿还债务及刷卡消费等用途,共计人民币99.88万余元。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辩称,转账至宗某某账户的人民币10万元系偿还给刘某甲的材料款,不是诈骗,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刘乔当庭提出,被告人黄某甲能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本人及亲属均表示愿意退赃,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系贵州苏锡门窗有限公司、贵州久钰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两公司主要从事金属门窗、铝合金门窗的生产、加工、安装等经营项目。2011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某甲由于购置土地、建造厂房及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金短缺,即介绍被害人刘某乙、沈某夫妇至贵州省贵阳市投资合作生产经营铝合金门窗,并向被害人传真《流动资金合伙方式》一份以介绍经营铝合金门窗的利润空间、优惠政策等情况。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分三次向被害人刘某乙、沈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2011年10月初,被告人黄某甲邀请被害人刘某乙、沈某到贵阳市进行实地考察,向被害人介绍投资铝合金门窗的效益、方式、年限,声称以个人或者企业资产作为保障,投资人零风险,并表示其此前向被害人所借人民币20万元亦可归为投资款。
2011年10月18日左右,被害人刘某乙、沈某同意进行投资并要求与被告人黄某甲及其儿子黄某乙(原贵阳沪钰宁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被告人黄某甲因不在江阴即告知黄某乙先行与被害人刘某乙签订了《投资合作生产经营铝合金门窗协议书》,其本人于2011年年底亦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约定,黄某甲及黄某乙以自有的生产、生活、经营的全部用房、设备设施、业务技术管理、工商营业执照、安装资质证书、流动货币资金等作为投资,刘某乙以人民币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流动货币资金作为投资;刘某乙的利润分红为投入资金100万元固定分红40万元至80万元之间。
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间,被害人刘某乙、沈某夫妇应被告人黄某甲要求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220万元,连同归入投资款的此前借款人民币20万元,共计投资人民币240万元。在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害人刘某乙、沈某隐瞒自己经营状况恶化及实际负债情况,在其所控制的贵州苏锡门窗有限公司、贵州久钰门窗有限公司未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投资名义要求被害人刘某乙、沈某汇款,并将所收到的部分投资款用于偿还房屋抵押贷款、偿还债务及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99.88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给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收到被害人刘某乙转账至黄某乙账户的人民币5万元,于同日安排黄某乙将其中的人民币2.2万元用于归还黄某乙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房产的抵押贷款。
2、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收到被害人刘某乙转账至黄某乙账户的人民币50万元,于次日安排黄某乙将其中人民币10万元转至宗某某账户用于偿还结欠刘某甲的债务,将人民币9.1万元转至孔某账户用于偿还结欠孔某的债务。
3、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收到被害人刘某乙转账至黄某乙账户的人民币50万元,于同月23日指使黄某乙将该人民币50万元用于偿还上述房产抵押贷款。
4、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收到被害人沈某转账至其本人账户的人民币5万元,于同日将其中的人民币42843.61元在澳门的珠宝店以刷卡的形式进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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