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初字第00046号(2)
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缪月娟
代理审判员 王艳华
人民陪审员 邹素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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