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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00002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曾因吸食毒品K粉,于2005年3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处罚款二千元;曾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1年5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2年11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因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12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12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4)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胜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11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卢某在其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苑的家中,容留刘某(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4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卢某在其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苑的家中,容留刘某、萧某(行政处罚)、杨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卢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高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卢某的身份依据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某有自首、立功情节,悔罪表现较好,故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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