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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12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12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个体饮食业店主。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12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4)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范某、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范某、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7月5日至7月9日间,被告人章某提供麻将牌作为赌博工具、设定“牛牛”的形式组织人员开设赌场5次,参赌人员累计20人以上,并以一定比例从赢钱数额中抽头渔利,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
2、2014年7月19日、7月22日、7月23日、7月26日、7月27日、7月28日、7月29日,被告人章某、范某、何某共同提供麻将牌作为赌博工具、设定“牛牛”的形式组织人员开设赌场7次,参赌人员累计20人以上,并以一定比例从赢钱数额中抽头渔利,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14年7月29日晚,被告人章某、范某、何某及参赌人员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桥社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缴赌资合计人民币98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范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巢某、林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邓某、华某、缪某、许某、朱某、韩某、周某、陆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三被告人的身份依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单独或共同与被告人范某、何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部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范某、何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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