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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二初字第00005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4)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云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谢某先后9次至无锡市惠山区、江阴市等地,采用事先以高价收购树木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又以别处买树木现金不够为由,向被害人借钱的手法实施诈骗,总共骗得多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3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江阴市月城镇上唐村殷家村*号,骗得殷某现金人民币800元。
2、2013年7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五牧村下坝*号,骗得周某甲现金人民币1000元。
3、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丁章巷*号,骗得杨某现金人民币700元。
4、2014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中兴东路*号*室,骗得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5、2014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江阴市青阳镇锡南村张家村*号,骗得谈某现金人民币2500元。
6、2014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绿化村沿塘*号,骗得刘某甲现金人民币1700元。
7、2014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江阴市青阳镇东方村东叶家村*号,骗得奚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8、2014年6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开河村蒋巷*号,骗得刘某乙现金人民币2000元。
9、2014年10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江阴市南闸街道观西村陶湾*号,骗得周某乙现金人民币2900元。
案破后,被告人谢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殷某、周某甲、章某、陈某、谈某、刘某甲、奚某、刘某乙、周某乙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破后被告人谢某能主动退赃,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以宣告缓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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