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3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
原审被告人杜某。
原审被告人游某。
原审被告人李某。
原审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游某、李某、邹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504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被告人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六、被告人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七、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邹某,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游某、李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邹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50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星
代理审判员 徐 洁
代理审判员 陈 兵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进.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