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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14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
被告人唐伟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伟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朱某、钱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唐伟军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朱某、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朱某、钱某撤诉。
审 判 长 郭 寅
代理审判员 韩 杰
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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