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3号 (2)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芦某号码为XXXXXXXXXXX的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8月2日起,该号码均呈省际漫游出访,至同年8月15日16时24分,该号码回到本地。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从芦某处查获的两部手机,芦某经辨认后确认无异议。
8、上海市黄浦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尿检毒品检验单》证实,芦某尿检结果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均呈阳性。
9、被告人芦某供述,芦某于2014年7月十几号与几个朋友离开上海,去广东找工作,后在广州认识邻居“老王”。“老王”吸食冰毒,芦认识他后也吸食冰毒。芦曾跟“老王”去过一次加工冰毒的厂那里,“老王”说这个厂是他的,有三、四十公斤冰毒,他去后拿了点冰毒出来。因姐姐8月15日要过生日,芦某准备回沪。“老王”让芦某帮忙捎点东西,带茶叶来沪。芦某对“老王”说:“你别害我,你是做这个的。”“老王”表示不会的,并答应将茶叶带到上海后给芦某3千元,“老王”还另外送了两小包冰毒给芦某吸食。后“老王”给芦某买了从东莞到上海的长途车票,芦某没有拿到过车票。长途车是8月14日下午2点出发,终点站应是到盐城,但最后只到上海。上车前,“老王”交给芦某一个棕红色的包,芦某拉开看过,是6包茶叶。芦某是15日下午5点到松江下车的,当时客车在松江卸货,芦怕赶不上姐姐过生日,就叫了辆黑车,叫黑车在莘庄立交桥那里等候。芦某在松江下车后叫了辆出租车到顾戴路加油站那里,碰到黑车后,芦将包放在后排座位,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公安人员把茶叶拆开让芦看了,芦看到是冰毒,知道是被“老王”害了。“老王”叫芦某将茶叶带给一个南通人的,“老王”给了芦某此人的电话,说到后这人会联系芦。芦某当时想过“老王”可能叫其带毒品,因为侥幸也就带了。公安人员从芦某处还查获了芦平时使用的两部手机,一部是上海的、一部是广州的,号码分别是1580、1582开头的。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从外地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99.60克来沪,芦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2.17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两罪并罚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芦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 寅
审 判 员 王 峥
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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