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23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嘉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玮
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
代理审判员 袁 婷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姝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