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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266号 (2)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秦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秦某无罪辩解及辩护人关于秦某无诈骗故意及行为,原判认定数额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某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某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仁利
审 判 员 朱春媚
代理审判员 章丽斌
某○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胥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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