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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228号(2)
被告陈×正、陈×道、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高××医疗费5223.01元;
被告陈×正、陈×道、陈×强、陈×芳分别每月支付原告高××赡养费150元(自2015年1月起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月底前支付该季度450元);
驳回原告高××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正、陈×道、陈×强各负担15元,由被告陈×芳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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