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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63号
原告:方××,女,1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尹××,男,19××年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方××诉尹××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表示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方××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判员  韦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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