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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017号
原告:蔡某某,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吕孝胜,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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