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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43号
原告:扈某,女,1975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任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扈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陶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是其住所地,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亦无法查证和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 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闻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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