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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86号
原告:刘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郭某,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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