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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52号
原告:陈某,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高某,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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