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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00139号
原告:阳某,女,1985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文世荣,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代理人:赵鑫,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阳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良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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