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民一初字第00063号
原告:张某,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赛博数码广场。
委托代理人:张杰厚(张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王成军,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代理人:朱友全(朱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周钧,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家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杰厚、王成军,被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友全、周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诉称:经人介绍相识后,为结婚花费彩礼19万元,婚后6个月,朱某就闹离婚,2014年元月分居。2014年3月10日,张某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5月4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没有联系,根本没有和好可能。请求离婚、朱某赔偿夫妻共有财产雪佛兰轿车损失10万元、返还彩礼6.9万元、赔偿烟酒损失45400元。
朱某辩称:2011年11月在合肥一家医院工作时经人介绍与张某认识,同居生活一年多后,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用陪嫁的钱、婚前积蓄等购买了车辆,并辞去了工作。婚后父亲催要小孩,但一直未有,经医院检查没有结果。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朱某2011年11月在合肥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张某花费彩礼5万余元。2012年3月12日,张某投资3万元开办合肥磊峰电子有限公司。张某与朱某××××年××月××日结婚,6月18日双方共同出资购买雪佛兰牌轿车,登记在朱某名下。7月,朱某从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辞职。婚后,因朱某有时外出,双方产生一些矛盾。2014年1月5日,因朱某未接到张某的电话,双方发生吵打。1月6日,张某及父亲到朱某娘家赔礼道歉,遭到朱某及其父母的拒绝。从此,朱某与张某分居。2014年3月10日,张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3月10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没有联系。2014年9月1日,朱某将雪佛兰牌轿车卖给刘杰,偿还债务后得款8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合肥市公安局车管所车辆登记信息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与朱某自由恋爱同居一年多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太短,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没有培养好夫妻感情。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联系,夫妻关系和好无望。张某请求离婚,应当准许。朱某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雪佛兰牌轿车得款8万元,应当适当分给张某。张某给付彩礼并未导致生活困难,其返还彩礼、赔偿烟酒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