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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94号
原告:权某,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黄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权某负担。
审判员 谢晓宾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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