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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50号
原告:刘某,女,住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系刘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谢某某,女,住安徽省淮北市。系刘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慈祥,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某,男,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白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清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朱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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