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29号
原告:翟某,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邓泽虎。
被告:刘某,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晨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华族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