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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947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卜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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