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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85号
原告:赵某某,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刘某某,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赵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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