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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696号
原告:穆某某,女,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中专文化,护士,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张亚坤,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新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卜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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