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州民一初字第01073号
原告:李某,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自行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新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卜小慧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