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州民一初字第00810号
原告:徐某,女,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宫某某,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卜小慧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