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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240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7年0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张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学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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